你年輕時憑藉著充沛的體力在社會上打拼,不論是你是功成名就的大老闆,或是生活穩定的市井小民,相信經過數十年的努力已累積一定財富。而當你年華老去,你可能因為判斷能力、反應能力下降(Cognitive Decline),或是罹患失智症而無法對你的財產做出合理處分、或是遭人欺騙導致財產損失、膝下子女也可能因為你的財產而吵吵鬧鬧,此時已經年邁的你,應該如何為你自己、以及你的家人做出最好的決定,是一大問題。許許多多的家庭問題、社會問題,通常都是因為年老的人沒有把財產做出合理的分配下而產生的悲劇。因此,老人財產之保護為一重要的課題。
我國「老年福利法」對於老人財產的保護安全設有相關規定,該法第14條:「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由於老人的財產通常包含不動產,主管機關多有為此議題研提方案,緣此,本條規定係為老人之財產之運用提出法源依據。以下謹就本條規定涉及之老人財產處理方式做出簡介:
1.
信託制度
所謂「信託」,即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假設老人阿登因為近期生病,擔心未來可能有失智的可能,又恐膝下子女為其名下之三重A地出現紛爭,則阿登可以在心智清楚時,與信託公司成立信託契約並在契約中約定A地適當處理方式。如此就算阿登嗣後因病失智了,信託公司仍可依照信託契約之內容,執行事務。
另補充說明,依照司法實務見解,除阿登與信託公司有信託之合意外,阿登尚須移轉A地所有權予信託公司,信託契約方成立;且阿登移轉A地所有權登記時,須註明「信託」而非「買賣」或「贈與」,信託關係方能對抗第三人。(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500號民事判決)
2.
逆向抵押貸款
所謂「逆向抵押貸款」和一般貸款不同,一般貸款以房屋貸款為例:年輕人阿蓓因為剛出社會,收入只有40K,於是向銀行申辦貸款,銀行核貸時,審酌阿蓓單身又工作穩定,於是借了一筆錢給阿蓓,阿蓓用了這筆錢買了在宜蘭的B屋,並在後續的30年中每月繳交數萬元予銀行,值至貸款償還完畢。
而逆向抵押貸款的情景則非如此:老人阿蓓在職場上奮鬥了30年,成就非凡,卻未始終成家,到了65歲除了B屋外仍孤家寡人。在傳統「養兒防老」的概念下,阿蓓感到不安,於是以B屋為標的向銀行申辦了逆向抵押貸款,銀行評估了B屋的價值後,予以核貸,在貸款期間由銀行每月支付一定之金額予阿蓓,待阿蓓死亡之後,或是移轉B屋予他人時,貸款始到期,由銀行取得B屋的所有權。由此可知,在逆向抵押貸款制度下,房產價值能直接轉換成養老金回饋予老人,此為老人財產之保障增添了彈性,而現今坊間亦有許多銀行推出內容多樣化的以房養老專案,本文並不贅述。
綜上所述,為避免老人因年老或失智問題,在意識不清楚的情況下處分財產而無法安享晚年,不論是信託制度、逆向抵押貸款制度,均可讓老人能夠安心享受人生的最後一段路,更能防免家庭、社會等紛爭出現,值得我們留意。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