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34條:「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一、長期照顧機構。二、安養機構。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本次並非要與各位分享此3種老人福利機構的差異,而是要與各位分享「設立老人福利機構的法規」本次的文章也同時邀請曾辦理興建老人安養中心的建築專業人士,和我們一同分享實際的經驗。
首先,邀請各位一同思考,身為有意辦理老人福利機構的您,首先應該要先做的第一件事為何?除了擁有資金外,若為新建老人福利機構,最首先的就是要承租或購買一塊興建的土地,承租或購買下的這塊土地也同時與法規相關。各縣市政府為辨別土地的使用,地方政府根據中央都市計畫法訂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明確規定轄區內土地的使用方式。當我們確認土地符合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的標準後,接下來便進入建築設計的階段;設計時,依據的法規分別為「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建築技術規則」以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但此時問題就出現了,老人福利機構的建築物依據使用的用途,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中所提之「社會福利機構」以及「無障礙設施」規範,但這些規範分別散落在「建築技術規則」的各章節中;此外,也需同時符合消防以及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置標準,建築設計者通常需具有相當的法規知識以及經驗才能配置出符合法規的圖面。
分享至此,您或許已感到些許的混亂,也或許當您閱讀法規散落的情形時,您會擔心福利機構是否完全符合法規?請別擔心,當建築事務所完成建築設計後,需將設計圖送至各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將核發建築「建造執照」,執照取得後也須消防審查,能開始進行建築的施工。
當建築物完竣後,事務所或營造公司需向各縣市政府辦理建築「使用執照」,核發後,建築專業雖已完成工作,但並不代表機構已經可以開始營運。當使用執照核發後,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機構管理者需要攜帶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建築圖、消防設備圖等資料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申請設立,完成設立後才能正式進行長者服務。
當機構開始營運為長者提供服務時,機構管理者仍需要遵守向政府申請設立時之照顧人數、人力規定(如: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需依據照顧長者人數調整)、空間規劃等,保障與提供長者最佳的服務品質。
透過前面的法規與申請過程分享,相信您已深刻認識與瞭解「符合規定」設立的老人福利機構,但您或許也會同時疑惑,若我們的老人福利機構都依據法規申請與設立,為什麼今年度台灣仍發生多起長照機構、安養中心火警,危害長者生命之情事呢?以今年新北市、屏東縣以及桃園市的老人福利機構火警案例,突顯出現今台灣老人福利機構的幾個問題:1、管理者為產生更多盈餘,超收所需照顧的長者人數;2、管理者為節省人力成本,服務人力人數為法規規定之下;3、管理者將建築/室內違建、消防設備未依規開啟等。老人福利機構協助與補充雙薪家庭無法照顧長者的壓力,但當我們在為長者選擇照顧的機構時,若能對法規內容與法規流程多一點認識,也同時對照機構內的照顧人數與人力比例、機構空間的配置情形,相信更能為我們的長輩挑選最安全且最適宜的照顧機構。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