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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初,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先生大力疾呼在台灣可以執行安樂死(Euthanasia)的議題,引發社會上各種評論,今天筆者將用這篇文章帶給大家較完整的資訊讓每個人在讀完之後可以更理性地去討論這個議題。前半部分筆者會介紹學術上面對於的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與安樂死(Euthanasia)的定義,接著後半段則會解釋現今世界上所採取的模式。首先,在決定結束一個人的生命之前,我們要先討論一個重點就是-誰去執行這個結束一個人生命的行為,而這個差異也是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和安樂死(Euthanasia)之間最大最大的不同。
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
所謂的自殺(Suicide)及是一個人自己去結束他/她自己的生命。最常見的敘述方式則是,某一個人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還有強迫之下執行了會導致自己的生命結束的行為,而最後也成功地結束了自己的生命。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與自殺(Suicide)的解釋則是相當的類似。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就是自殺者在結束生命的行為中包含了”另外一個人”的協助,而這個”另外一個人”是清楚且明白自殺者要採用此方法結束自己的生命。然而這邊要清楚的交代一件事情即是自殺者自己採取這個自殺的行為而不經由別人執行,在這邊舉例一下,如果自殺者決定注射毒藥結束生命,這個注射毒藥的舉動將是他自己執行,而協助者則是負責幫忙準備毒藥;又或者是自殺者要用手槍結束生命,這個舉槍自裁的動作必定要是自殺者自己執行,這個過程中甚至不需要其他人在場。
安樂死(Euthanasia)
安樂死(Euthanasia)比較適當的說法則是,一個人有意圖的去結束另一個充滿折磨生命的人,而其中這個折磨可以是生理或是心理上的,當然這個折磨可以是已經正在侵襲人或是預期上會有的結果。在討論安樂死(Euthanasia)的時候,主要會區分成這個安樂死的行為是否得到安樂死對象的允許。如果對象要求並且同意執行安樂死,我們就稱之為”自願性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反之,如果對象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則稱之為”非自願性安樂死” (Non-voluntary euthanasia)。這邊一定要特別舉個例子,有些狀況下人是無法有意識地做決定的,像是處於不可逆的昏迷狀態,或是沒有能力做決定的時候;另外,有些時候的幼兒,智能或是情緒障礙的人士也有可能會使用”非自願性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
由於在現實生活之中有許多的變因會導致要判斷是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亦或是安樂死(Euthanasia),因此我們或許可以用一個較簡單的方式來判斷,即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和安樂死(Euthanasia)屬於結束一個人生命方式的極端,也就是說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是”你結束了妳自己的生命”;相反的安樂死(Euthanasia)則是別人結束你的生命。當然,還是要再度強調,在現實生活中會是很難判斷的。
而在現今的世界中,則是採取兩種方式來主動結束一個人的生命,分別是主動的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其定義則是醫生給予會致命的藥物劑量給予病人;另外一種稱之為醫師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or PAS),其定義則是醫生提供會致命的藥物劑量給予病人,然而注射藥物的動作則是由病人來執行。雖然這兩種行為在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都是禁止的,不過然有8個西方國家對於其一或是兩種行為認定為合法(如下圖)。分別是比利時(Belgium)、加拿大(Canada)、哥倫比亞(Colombia)、芬蘭(Finland)、德國(Germany)、盧森堡(Luxembourg)、荷蘭(The Netherlands)、瑞士(Switzerland)。
Cite from: http://euthanasia.procon.org/view.resource.php?resourceID=000136
而在美國安樂死的法案稱之為”尊嚴死亡法”(Death with dignity, DD),由於不是全美國都通過,因此在上述的8個國家中就沒有美國。 然而目前”尊嚴死亡法”(Death with Dignity, DD)在七個州合法奧勒岡州(Oregon)、華盛頓州(Washington)、蒙大拿州(Montana)、佛蒙特州(Vermont)、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加州(California)、科羅拉多州(Colorado),德克薩斯州(Texas)則在有限程度上合法。奧勒岡州則是第一個(1994)通過”尊嚴死亡法”(Death with dignity)使其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個合法執行醫生協助自殺法案的州。
在面對高齡化社會的台灣,對於安樂死相關法案的討論勢必會越來越多也越來越激烈,不過在我們參與討論之前如果可以擁有更完整的背景知識將可以讓人民的對話與討論更具建設性,希望這篇文章可以提供所有人另一種面向的思考。筆者認為不論未來台灣是否通過類似安樂死的法案,並不能體現台灣是先進與否的國家,相對地,通過安樂死法案的國家或是州郡不一定代表該地域比較先進,因為這個過程牽涉的專業領域還有議題層面都非常的廣泛,例如:醫療,法律,宗教,民眾的接受程度……等等。但是這個議題將會在未來不斷的被拿出來討論,這點卻是可以預見的。
Reference:
Corr, C.
A., Nabe, C., & Corr, D. M. (1994). Death and dying, life and living.
(pp.543-574)Pacific Grove, Calif:Brooks/C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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